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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说明

来源:大兴卫生计生信息网 日期:2016-08-05

关于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说明

材料一   

大兴区设置医疗机构所需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遵循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二)大兴区部分地区原则上不再受理诊所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申请,不再受理审批的具体地址范围为:北至南五环,南至南六环,东至中轴路,西至芦求路。

    (三)医疗机构房屋应具备房屋产权证,其用途为商业或者医疗;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要求的建筑面积执行

   (四)限制性设置区域:宾馆、水系、旅游景点、大型商厦、写字楼、公寓、居民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等周边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人员条件

    (一)申请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设置村卫生室的,要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四)申请人(或负责人)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医务人员。

    (六)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及《大兴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相关法规、规定内容。

  

材料二

大兴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及时限

    一、大兴区综合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并为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

    二、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转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按要求进行设置审批。转交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装修等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施工。

    五、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且设计、装修完成后的医疗机构,到大兴区综合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登记注册有关材料。

    六、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转交至区卫生计生委。转交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七、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后,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必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九、《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村卫生室:6个月;

    (二)门诊部:1年;

    (三)20一99张床的医疗机构:2年;

    (四)100张床以上的医疗机构:3年;

    十、其它

       咨询电话:81296004     监督电话:60283504

       办理部门名称: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网址:大兴区卫生计生信息网(http://www.dxqwsjs.gov.cn)中点击“办事指南”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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